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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賴祥蔚╱台藝大廣電系教授】 電信法第九條內容明訂只要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網路內容,政府就能請相關業者將內容移除,這種認定太過模糊,形成模糊的空白授權,造成主管機關行政權太過擴張,對人民言論自由更造成極大侵害。 人民本來就有在網路發表意見或公開資料的權利與自由,違法與否應由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共同認定,但現在依照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,只要相關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,電信業者就可移除內容,此作法一方面易讓政府侵犯網友言論自由,二方面會造成電信業者與網友的侵權糾紛。 立法的意義在於補強現存法律條文不足,令人疑惑的是:台灣網路有哪些影響公序良俗的內容,是現有法律管不到,因此需要立此法來賦予公務機關權力?草案又參考了哪些國家相關法律及配套措施?此條文若貿然通過,將是網友、業者及政府三輸。 不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現行法律都有相關規範,應回歸現有法令管理就好,行政院不妨先集思廣議,妥善研究後再提出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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